江西大学生个人就业创业政策汇编
播放新闻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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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政策内容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由就业专项资金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个人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的一定数额,补贴期限灵活就业的2年、自主创业的3年。
政策依据
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社[2012]7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 51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余市促进就业创业政策补贴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余人社字[2015]24号)
补贴对象
1、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2、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及期限
1、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失业保险补贴1%。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按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给予社保补贴,即按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补贴缴费基数不高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拨付程序
1、个人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方式,由补贴对象个人向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社保补贴,并提供以下资料:
(1)《高校毕业生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执照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社区《灵活就业证明》);
(3)高校毕业生高等院校毕业证及复印件;
(4)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及复印件;
(5)高校毕业生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及复印件;
(6)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2、就业机构受理。社会保险补贴每季度受理一次,由补贴对象参保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审,验审合格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验审不合格的告之申请人完善相关材料后再行申请。
3、人社部门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5个工作日内对就业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或实地审核,同意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
4、财政部门拨付。财政部门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补贴拨款申请后进行复核,复核无异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拨至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就业机构收到补贴资金后及时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入申请人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或个人社保卡账户。
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
政策内容
家庭困难、就业困难的 “双困”应届高校毕业生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
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4]6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6号)。
一次性求职补贴对象
新余市内普通高校毕业年度内的以下毕业生:①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②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身体残疾的高校毕业生);③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一次性求职补贴申领程序
1、政策公告。每年开学,市内各高校将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对象、标准、申请办法、拨付方式、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通过网络、短信(微信)、公告等告知本校应届毕业生。
2、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向所在高校就业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①《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残疾证明;③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户口本;④银行卡账户。
3、学校申报。高校就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本校公示后,向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申请材料包括:①申请求职补贴人员花名册;②求职补贴申请表;③补贴对象申请材料复印件。
4、就业机构受理。劳动就业机构对高校申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同级人社部门进行复核,并在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请拨付一次性求职补贴资金。
5、财政部门拨付。财政部门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账户,由就业机构及时拨付至学生银行卡账户。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政策内容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由财政全额贴息,贷款期限为2年。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二次扶持,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政策依据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进一步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4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人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赣财金[2014]3号);《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余府发[2015]25号)。
贷款条件
1、创业项目(含开办网店)在本市行政区域,有稳定的经营场所;2、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3、从事个体经营或种养殖业;4、能够落实反担保措施。
对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可视其经营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5人以上)增加情况,提供二次扶持。
对原已扶持的个人,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创业项目持续经营、扩大或改变的,可视其经营规模、带动就业人数、归还贷款、信用记录、贷款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再扶持。
贷款额度
符合个人创业条件的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符合二次扶持条件的,根据个人信用状况和实际创业成果评估确定,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符合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条件的,根据合伙(组织)人数、经营项目、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
贷款期限
对上述创业贷款期限为2年。如需提出二次扶持或再扶持,必须是在享受完前一轮扶持政策之后,再按照规定提出申请。
反担保方式
1、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信用担保;
2、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职工提供信用担保;
3、资产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房屋建筑物、个人住宅等);
4、有价证券质押(股票、存单、债券、其他有价证券等)。
申请、放贷程序
1、个人申请。由高校毕业生个人向创业地所在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提出以下资料:
(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及《贷前调查表》;
(2)申请人本人及配偶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
(3)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4)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婚姻证明;
(5)《反担保保证人工资收入证明及承诺》(抵押、质押贷款的提供相关证明);
(6)反担保保证人二代身份证、三个月工资收入明细原件及复印件。
2、小贷中心调查。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对其项目以及反担保保证人真实性进行贷前调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项目提交审贷会审核,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由小贷中心告知申请人及反担保保证人不予申报的原因。
3、经办银行放贷。小贷中心将已通过审贷会审核的贷款项目相关资料送至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审查相关人员的征信情况。对通过审核的贷款申请人由经办银行组织贷款发放工作。对未通过经办银行审查的贷款申请人,小贷中心将相关情况反馈给贷款申请人及反担保保证人。
抵押、质押贷款的,由经办银行负责与贷款申请人联系办理固定资产抵、质押手续,手续完成后,经办银行汇票将相关资料转至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政策内容
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稳定经营1年以上,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0元。已进行就业创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
省人社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字[2014]36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6号);《关于做好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和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5]355号)。
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象
在新余市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以下在校大学生或毕业生:①领取了《就业创业证》;②稳定经营1年以上。
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向注册登记营业场所所在地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①《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②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生证)、《就业创业证》;③创办企业或个体经营的营业执照;④银行账户。
2、初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高校毕业生创业情况进行实地查看且以照片形式记录。
3、公示。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通过审核的,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张贴公示并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公示;在校生通过审核的,由所在学校公示。
4、审核拨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请拨付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财政部门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账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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